邢台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十五日内,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市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按照法律法规和《邢台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