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