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市政府规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