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百泉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