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百泉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