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