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百泉泉域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