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下发的规划条件、红线图和现状地形图,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变更;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