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规划实施中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

(三)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