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延续不得超过一年。
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使用期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清场退地。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验收之前拆除。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