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改建、翻建房屋的房产权属证件;

(二)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建筑方案;

(四)有关妥善处理邻里采光、消防、安全等问题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