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