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农村村民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申请新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方案、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