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
1.书面申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现状地形图;
4.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对位于城市历史城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中,应当根据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一并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规划要求,并按规划要求予以审批。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除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和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二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在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进行设计,设计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书面申请;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签章;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