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住宅的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