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一)占压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二)影响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交通的;
(三)已建成或者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或者地段;
(四)侵占湿地、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六)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七)采矿、挖砂等破坏地形地貌的;
(八)影响或有可能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的;
(九)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