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严格控制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清场退地。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