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