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六条有效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县所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