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四条有效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县(区)的村庄规划应当符合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区)范围内的其他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的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