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按照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各行业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