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三条有效按照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各行业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