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学校按照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的,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处理决定提出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