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教育,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卫生室(保健室),配备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