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设心理辅导室,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测评、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等,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日常心理辅导与咨询,协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学校可以通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合作的方式,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