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定期考核。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执业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司法鉴定业务开展情况;

(二)年度业务统计报表;

(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以及鉴定质量管理情况;

(四)司法鉴定文书档案管理情况;

(五)司法鉴定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性能状况;

(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七)投诉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