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定期考核。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执业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司法鉴定业务开展情况;(二)年度业务统计报表;(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以及鉴定质量管理情况;(四)司法鉴定文书档案管理情况;(五)司法鉴定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性能状况;(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七)投诉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