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