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