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