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上级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资金,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