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新造幼林地、江河两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四至,树立标牌,明令公布,组织封山育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