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按照谁承包、谁受益的原则,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承包造林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林地的四至、承包期限、造林任务及标准、承包金、收益归属、到期后财产移交清算和处置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