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章 造林绿化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按照谁承包、谁受益的原则,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承包造林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林地的四至、承包期限、造林任务及标准、承包金、收益归属、到期后财产移交清算和处置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