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保护的要求,对本地区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禁止采伐、毁坏和移植古树名木。确需采伐、移植的,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相关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