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保护的要求,对本地区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

禁止采伐、毁坏和移植古树名木。确需采伐、移植的,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