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护林设施,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组织护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