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三条有效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森林资源状况调查,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森林资源状况。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结合林草资源综合监测,应用遥感监测、典型样地调查、长期定位观测等方法,监测森林资源消长和生态变化情况,建立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实现森林资源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