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林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