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有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救助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