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建设项目审查范围;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中无障碍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中无障碍建设要求的已建建设项目,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规划、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日常维护。

设置无障碍设施或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予以明确标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