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新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三)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装饰;(四)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五)其他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