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实施方案应当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历史建筑进行其他修缮、维护的,实施方案应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