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装饰;

(四)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五)其他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