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实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应当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等事项作出约定。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使用人的,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承担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