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实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应当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等事项作出约定。

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使用人的,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承担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