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Article 11In force实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应当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等事项作出约定。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使用人的,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承担保护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