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屯溪老街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实行名录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