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待第二十六条有效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和随军家属。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