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随军家属未就业的,可以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待遇;未就业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