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驳回:(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