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驳回: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