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相关投诉:(一)投诉人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三)投诉书未按照规定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四)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五)超过投诉时效;(六)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