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相关投诉:

(一)投诉人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

(三)投诉书未按照规定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四)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五)超过投诉时效;

(六)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