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投诉和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或者运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取、查阅、复制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有关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或者运营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