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本市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监督管理。市级审批、核准的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的项目实施监督,也可以将本部门监督的项目交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